大量元素水溶肥標準NY1107-2010
來源: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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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菲爾特水溶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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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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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標準NY1107-2010,是由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起草制定的,各水溶肥廠家在生產水溶肥產品時應嚴格按照此標準執行.
大量元素水溶肥標準前言
本標準遵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是對NY 1107-2006《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修訂。
本標準與NY 1107-2006的主要差異是:
——增加產品類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
——增加產品應至少包含兩種大量元素要求;修訂最低單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或40g/L要求;
——增加中量元素型技術指標,中量元素含量指標為≥1.0%或10g/L;
——微量元素含量指標修訂為0.2%~3.0%或2g/L~30g/L,產品應至少包含一種微量元素;增加鉬元素含量不高于O.5%或5 g/L;pH由3.0~7.0修訂為3.0~9.0;
——增加質量證明書的載明內容要求;
——修訂單一大量元素測定值與標明值負偏差要求;設定單一中量元素測定值與標明值負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鈉元素含量和pH標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體產品銷售包裝和分量包裝凈含量要求;
——剔除原標準檢驗方法的附錄部分。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NY 1107-2006。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旭、封朝暉、劉紅芳、保萬魁、孫薊鋒。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NY 1107-2006。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標準詳細內容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的,以大量元素氮、磷、鉀為主要成分的,添加適量中量元素或微量元素的液體或固體水溶肥料。
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有強制性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肥料產晶,如復混肥料(復合肥料)以及僅由化學方法制成的固體肥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191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679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0液體化工產晶采樣通則
GB/T 8170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569 固體化學肥料包裝
GB/T 8576復混肥料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真空烘箱法
GB/T 8577復混肥料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卡爾.費休法
NY/T 887液體肥料密度的測定
NY/T 1108液體肥料包裝技術要求
NYll王O水溶肥料汞、砷、鎘、鉛、鉻的限量要求
NY/T 1115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和pH值的測定
NY/T 1117水溶肥料鈣、鎂、硫、氯含量的測定
NY/T 1972水溶肥料鈉、硒、硅含量的測定
NY/T 1974水溶肥料銅、鐵、錳、鋅、硼、鉬含量的測定
NY/T l977水溶肥料總氮、磷、鉀含量的測定
NY/T 1978肥料汞、砷、鎘、鉛、鉻含量的測定
NY 1979肥料登記標簽技術要求
《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定量包裝商晶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s
經水溶解或稀釋,用于灌溉施肥、葉面施肥、無土栽培、浸種蘸根等用途的液體或固體肥料。
4、要求
4.1外觀:均勻的液體或固體。
4.2產品類型:按添加中量、微量營養元素類型將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分為中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
4.3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固體產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4.4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液體產晶技術指標應符合表2的要求。
4.5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體產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3的要求。
4.6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體產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4的要求。
4.7 中量元素含量和微量元素含量均符合要求時,產品類型歸為微量元素型。
4.8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汞、砷、鎘、鉛、鉻限量指標應符合NY 1110的要求。
5、試驗方法
5.1外觀
目視法測定。
5.2總氮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7的規定執行。
5.3磷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7的規定執行。
5.4鉀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7的規定執行。
5.5鈣含量的測定
按NY/T 1117的規定執行。
5.6鎂含量的測定
按NY/T 1117的規定執行。
5.7銅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8鐵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9錳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10鋅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11硼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12鉬含量的測定
按NY/T1974的規定執行。
5.13硫含量的測定
按NY/T 1117的規定執行。
5.14氯含量的測定
按NY/T 1117的規定執行。
5.15鈉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2的規定執行。
5.16 pH的測定
按NY/T 1115的規定執行。
5.17水不溶物含量的測定
按NY/T 1115的規定執行。
5.18水分的測定
按GB/T 8576或GB/T 8577的規定執行。GB/T 8577為仲裁法。
5.19液體肥料密度的測定
按NY/T 887的規定執行。結果用于質量濃度的換算。
5. 20汞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8的規定執行。
5. 21砷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8的規定執行。
5. 22鎘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8的規定執行。
5. 23鉛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8的規定執行。
5. 24鉻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8的規定執行。
6、檢驗規則
6.1產品應由企業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驗,生產企業應保證所有的銷售產品均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每
批產品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其內容按標識規定執行。
6.2產品按批檢驗,以一次配料為一批,最大批量為50t。
6.3固體或散裝產品采樣按GB/T 6679的規定執行。液體產品采樣按GB/T 6680的規定執行。
6.4將所采樣品置于潔凈、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勻。取網體樣品600 g或液體樣晶600 mL,分裝于兩
個潔凈、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貼上標簽,注明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批號或生產日期、采樣日期、采
樣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產品質量分析,另一瓶應保存至少兩個月,以備復驗。
6.5固體樣品經多次縮分后,取出約100 9,將其迅速研磨至全部通過0. 50 mm孔徑篩(如樣品潮濕,
可通過1.00 mm篩子),混合均勻,置于潔凈、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測定。
6.6液體樣品經多次搖動后,迅速取出約100 mL,置于潔凈、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測定。
6.7生產企業進行出廠檢驗時,如果檢驗結果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應重新自加
倍采樣批中采樣進行復驗。復驗結果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整批產品不應被驗
收合格。
6.8產品質量合格判定,采用GB/T 8170中“修約值比較法”。
6.9用戶有權按本標準規定的檢驗規則和檢驗方法對所收到的產品進行核驗。
6. 10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需仲裁時,應按《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的規定執行。
7、標識
7.1 產品質量證明書應載明:
7.1.1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肥料登記證號、產品通用名稱(產晶類型)、執行標準號、劑型、包
裝規格、批號或生產日期。
7.1.2大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標明值和單一大量元素含量的標明值;中量元素含量和/或微量元素含量
的最低標明值、單一中量元素含量和/或單一微量元素含量的標明僮;硫、氯、鈉元素含量的標明值;p}{
的標明值;汞、砷、鎘、鉛、鉻元素含量的最高標明值。
7. 2產品包裝標簽應載明:
7.2.1大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標明值和單一大量元素含量的標明值。單一大量元素標明值之和應符合
大量元素含量要求。各單一大量元素測定值與標明值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1. 5%或15 g/L。
7.2.2中量元素含量和/或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標明值、單一中量元素含量和/或單一微量元素含量
的標明值。
——單一中量元素標明值之和應符合中量元素含量要求。當單一中量元素標明值不大于2.0%或
20 g/L時,各測定值與標明值負相對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40%;當單一中量元素標明值大
于2.0%或20 g/L時,各測定值與標明值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1.0%或10g/L。
——單一微量元素標明值之和應符合微量元素含量要求;當單一微量元素標明值不大于2.O%或
20 g/L時,各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相對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40%;當單一微量元素標明值
大于2.0%或20 g/L時,各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1.0%或10 g/L。
7.2.3硫元素含量的標明值。當硫元素標明值為“硫(S)≤3.0%或30g/L”時,其測定值應不大予
3.0%或30g/L;當硫元素標明值大予3.0%或30g/L時,其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
于1.5%或15g/L。
7.2.4氯元素含量的標明值。當氯元素標明值為“氯(Cl)≤3.0%或30g/L”時,其測定值應不大于
3.0%或30g/L,當氯元素標明值大于3.0%或30g/L時,其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
于1.5%或15g/L。
7.2.5鈉元素含量的標明值。當鈉元素標明值為“鈉(Na)≤3.0%或30g/L”時,其濺定值應不大于
3.0%或30g/L;當鈉元素標明值大于3.0%或30g/L時,其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
于1. 5%或15g/L。
7.2.6 pH的標明值。pH測定值應符合其標明值正負偏差pH±1.0要求。
7.2.7汞、砷、鎘、鉛、鉻元素含量的最高標明值。
7.3其余按NY 1979的執行。
8、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固體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每袋(瓶)凈含量應不低100g;若進行分量包裝,應標明其凈含量;其余
按GB 8569的規定執行。液體產品包裝按NY/T 1108的規定執行。凈含量按《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
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8。2在銷售包裝容器中的物料應混合均勻,不應附加其他成分小包裝物料。
8.3產品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防潮、防曬、防破裂,警示說明按GB 190和GB 191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