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執行標準NY 1106-2010
來源:菲爾特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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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菲爾特水溶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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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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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產含腐殖酸水溶肥料時,包括大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都應該嚴格按照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執行標準NY 1106-2010執行標準進行生產各項事宜.
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執行標準遵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是對NY 1106-2006《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的修訂。
本標準與NY1106-2006的主要差異是;
——將腐植酸原料明確為“礦物源腐植酸”;
——取消大量元素型的I型和Ⅱ型,修訂腐殖酸含量和大量元素含量指標;
——增加大量元素型產品應至少包含兩種大量元素要求;修訂最低單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或20g/L要求;
——修訂微量元素型產品應至少包含一種微量元素;鉬元素含量不高于0.5%;pH由4.0-9.0修訂為4 0-10.0;
——增加質量證明書的載明內容要求;
——修訂單一大量元素測定值與標明值負偏差要求;單一微量元素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要求;
——增加硫,氟、鈉元素含量和pH標明值的要求,增加固體產品銷售包裝和分量包裝凈含量要求;
——剔除原標準檢驗方法附錄部分。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NY1106-2006。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井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旭、封朝暉、劉紅芳、保萬魁、孫薊鋒。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扶版本發布情況為——NY 1106-2006.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和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的,以適合植物生長所需比例的礦物源腐殖酸,添加適氮磷鉀大量元素或銅、鐵、錳、鋅、硼、鉬等微量元素而制成的液體或固體水溶肥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679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0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8170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569 固體化學肥料包裝
GB/T 8576 復混肥料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真空烘箱法
GB/T 8577 復混肥料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卡爾.費休法
NY/T 887 液體肥料 密度的測定
NY/T 1108 液體肥料 包裝技術要求
NY/T 1110 水溶肥料 汞、砷、鎘、鉛、鉻的限量
NY/T 1115 水溶肥料 水不溶物含量和pH的測定
NY/T 1117 水溶肥料 鈣鎂硫氯含量的測定
NY/T 1971 水溶肥 腐殖酸含量的測定
NY/T 1972 水溶肥料 鈉硒硅含量的測定
NY/T 1974 水溶肥料 銅鐵錳鋅硼鉬含量的測定
NY/T 1977 水溶肥料 總氮、有效磷、鉀含量的測定
NY/T 1978 肥料 汞、砷、鉻、鉛、鎘含量的測定
NY 1979 肥料登記 標簽技術要求
《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
經水溶解或稀釋,用于灌溉施肥、葉面施肥、無土栽培、浸種灌根等用途的液體或固體肥料。
3.2
礦物源腐殖酸 mineral humic acids
由動植物殘體經過微生物分解、轉化以及地球化學作用等系列過程行程的,從泥炭、褐煤、風化煤提取而得的,含苯核、羥基和酚羥基等無定型高分子化合物的混合物。
4 要求
4.1 外觀:均勻的液體或固體。
4.2 產品類型:按添加大量、微量營養元素類型將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分為大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其中,大量元素型產品分為固體和液體兩種劑型,微量元素型產品僅為固體劑型。
4.3 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體產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4.4 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體產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2的要求。
4.5 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產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3的要求。
4.6 含腐殖酸水溶肥料中汞、砷、鎘、鉛、鉻限量指標應符合NY 1110的要求。
5 試驗方法
5.1外觀:目視法測定。
5.2腐殖酸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1的規定執行
5.3總氮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7的規定執行
5.4磷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7的規定執行
5.5鉀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7的規定執行
5.6銅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7鐵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8錳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9鋅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10硼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11鉬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12硫含量的測定:按NY/T 1117的規定執行
5.13氯含量的測定:按NY/T 1117的規定執行
5.14鈉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2的規定執行
5.15pH的測定:按NY/T 1115的規定執行
5.16水不溶物含量的測定:按NY/T 1115的規定執行
5.17水分的測定:按GB/T 8576或GB/T8577的規定執行。GB/T8577為仲裁法。
5.18液體肥料密度的測定:按NY/T 887的規定執行。結果用于質量濃度的換算。
5.19汞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8的規定執行
5.20砷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8的規定執行
5.21鎘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8的規定執行
5.22鉛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8的規定執行
5.23鉻含量的測定:按NY/T 1978的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 1產品應由企業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驗,生產企業應保證所有的銷售產品均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每批產品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其內容標識按規定執行
6.2產品按批檢驗,以一次配料為一批,最大批量為50t
6.3固體或散裝產品采樣按GB/T 6679的規定執行.液體產品采樣按GB/T 6680的規定執行
6.4將所采樣品置于潔凈,干燥的容器內,迅速混勻。取固體樣品600g或液體樣品600ml,分裝于兩個潔凈、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貼上標,注明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批號或生產日期、采樣日期、采樣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產品質量分析,另一瓶應保存至少兩個月,以備復驗
6.5固體艷萍經多次縮分后,取出約100g,將其迅速研磨至全部通過0.5mm孔徑篩i(如樣品潮濕,可通過1.0mm的篩子),混合均勻,置于潔凈、干燥的容器中,遇雨測定
6.6液體樣品經過多次搖動后,迅速取出約100ml,置于潔凈,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測定
6.7 生產企業進行出產檢驗時,如果檢驗結果有一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應重新自加倍采樣批中采樣進行檢驗。復驗結果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整批產品不應被驗收合格
6.8 產品質量合格判定,采用GB/T 8170種“修約值比較法”。
6.9用戶有權按本標準規定的檢驗規則和檢驗方法對所受到的產品進行核驗
6.10 當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需仲裁時,應按《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7標識
7.1產品質量證明書應載明:
7.1.1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肥料登記證、產品通用名稱(產品類型)、執行標準號、劑型、包裝規格、批號或生產日期。
7.1.2 腐殖酸含量的最低標明值:大量元素含量或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標明值;單一大量元素含量或單一微量元素含量的標明值;硫、氯、鈉元素含量的標明值;pH的標明值;汞、砷、鎘、鉻鉛元素含量的最高標明值。
7.2 產品包裝標應載明:
7.2.1腐植酸含量的最低標明值。
7.2.2 大量元素含量或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標明值、單一大量元素含量或單一微量元素含量的表明值.
—單一大量元素標明值之和應符合大量元素含量要求、當單一大量元素標明值不大于4.0%或40g/L時,各測定值與標明值負相對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40%;當單一大量元素標明值大于4.0%或40g/L時,各測定值與標明值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1.5%或15g/L
—單一微量元素標明值之和應符合微量元素含量要求。當單一微量元素標明值不大于2.0%或20g/L時,各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相對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40%;當單一微量元素標明值大于2.0%或20g/L時,各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1.0%或10g/L.
7.2.3硫元素含量的標明值,當硫元素標明值為“硫(S)≤3.0%或30g/L"時,其測定值應不大于3.0%或30g/L;當硫元素標明值大于3.0%或30g/L時,其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1.5%或15g/L.
7.2.4 氯元素含量的標明值。當氯元素標明值“氯(C1)≤3.0%或30g/L"時,其測定值應不大于3.0%或30g/L,當氯元素標明值大于3.0%或30g/L時,其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1.5%或l5g/L。
7.2.5鈉元素含量的標明值。當鈉元素標明值(Na)≤3.O%或30g/L”,其測定值應不大于3.0%或30g/L;當鈉元素標明值大于3.0%或30g/L時,其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1.5%或15g/L。
7.2.6 pH的標明值。pH測定值應符合其標明值正負偏差pH±1.0要求
7.2.7汞、砷、鎘、鉛、鉻元素含量的最高標明值
7.3 其余按NY 1979的規定執行。
8包裝、元素和貯存
8.1 固體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每袋(瓶)凈含量應不低于100g
按GB 8569 的規定執行,液體產品包裝按NY/T 1108的規定執行。凈含量按《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8.2在銷售包裝容器中的物料應混合均勻。不應加其他成分小包裝物料。
8.3產品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防潮、防曬、防破裂,警示說明按GB 190和GB 191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