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量元素水溶肥執行標準NY1428-2010
來源:菲爾特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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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菲爾特水溶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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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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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生產廠家在生產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時,應嚴格按照微量元素水溶肥執行標準NY1428-2010中所規定的各項指標進行生產、檢測。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執行標準NY1428-2010遵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是對NY 1428-2007《微量7素水溶肥料》的修訂
本標準與NY 1428-2007的主要差異是
——修訂微量元素種類由至少兩種改為至少包含一種微量元素,pH自3.0~7.0修訂為3.0-10.0,增加質量證明書的載明內容要求,
——單一微量元素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鈉元素音量和pH的標明值得要求;
——增加固體產品銷售包裝和分量包裝凈含量再求;
——剔除原標準拉驗方法附錄部分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NY l428-2007
本標準又中華人民共和國業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旭、封朝暉、劉紅芳、保萬魁、孫薊鋒。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NY l428-2007。
1范目
本標準規定了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的,由銅、鐵、錳、鋅、硼、鉬微量元素按所需比例制成的或單一微量元素制成的液體或固體水溶肥料。
本標準不適用于已有強制性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肥料(如硫酸銅、硫酸鋅)和螯合態肥料(如EDDHA -Fe)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191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679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0 液體化工產日采樣通則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 GB 8569 固體化學肥料包裝
GB/T 8576 復混肥料中游離水含量的測定 真空烘箱法
NY/T 887 液體肥料 密度的測定
NY/T 1108 液體肥料 包裝技術要求
NY l110 水溶肥料 汞、砷、鎘、鉛、鉻的限量要求
NY/T 1115 水溶肥料 水不溶物含量和pH的測定
NY/T 1117 水溶肥料 、鎂、硫、氯含量的測定
NY/T 1972 水溶肥料 鈉、硒、硅含量的測定
NY/T 1974 水溶肥料 銅、鐵、錳、鋅、硼、鉬含量的測定
NY/T 1978 肥料汞、砷、鎘、鉛、鉻含量的測定
NY 1979 肥料等級 標技術要求
《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督管理辦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s;經水溶解或稀釋,用于灌溉施肥葉、葉面施肥、無土栽培、浸種蘸根等用途的液體或固體肥料。
4要求
4.1外觀均勻的液體,均勻松散的固體
4.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體產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4.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體產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2的要求
4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中汞、砷、鎘、鉛限量指標應符合NY 1110的要求。
5試驗方法
51外觀
目視法測定
5 2銅音量的測定
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 3鐵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4錳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 5鋅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 6硼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 7鉬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4的規定執行。
5.8 硫含量的測定
按NY-T 1117的規定執行。
5 9氯含量的測定
按NY-T 1117的規定執行。
5.10鈉含量的測定
按NY-T 1972的規定執行。
5.11 pH的測定:按NY-T 1115的規定執行。
5 12水不溶物含量的測定
按NY-T 1115的規定執行。
5.13水分的測定:按GB/T8576的規定測定。
5.14液體肥料密度的測定:按NY/T887的規定執行。結果用于質量濃度的換算。
5.15汞含量的測定:按NY/T1978的規定執行。
5.16砷含量的測定:按NY/T1978的規定執行。
5.17鎘含量的測定:按NY/T1978的規定執行。
5.18鉛含量的測定;按NY/T1978的規定執行。
5.19鉻含量的測定:按NY/T1978的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16 1產品應由企業質量監督部門進行檢驗,生產企業應保證所有的銷售產品均符臺本標準的要求。每批產品應附有質最證明書,其內容按標識規定執行。
6 2產品按批檢驗,以一次改配料為一批,最大批量為50t。
6.3固體或散裝產品采樣按B/T 6679的規定執行。液體產品采樣按GB/T 6680D的規定執行。
6.4將所采樣品置于潔凈、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勻。取固體樣品600g或液體樣品600ml,分裝于兩個潔凈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貼上標簽,注明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批號或生產日期、采樣日期采樣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產品質量分析,另一瓶應保存至少兩個月,以備復驗。
6.5固體樣品經多次縮分后,取出約100g,將其迅速研磨至全部通過0.50 mm孔徑篩(如樣品潮濕,可通過1.00mm篩子),混臺均勻,置于潔凈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測定。
6 6液體樣品經過多次搖動后,迅速取出約100ml,置于潔凈、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測定。
6.7生產企業進行出廠檢驗時,如果檢驗結果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應重新從加倍采樣批中采樣進行復驗。復驗結果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音本標準要求,則整批產品不應被驗收合格。
6 8產品質量合格判定,采用GB/T 8170中“修約值比較法”
6 9用戶有權按本標準規定的檢驗規則和檢驗方法對所受到的產品進行核驗。
6.10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需仲裁時,應按《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7標識
7 1產品質量證明書載明
7.1.1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肥料登記證、產品通用名稱、執行標準號、劑型、包裝規格、批號或生產日期。
7 1 2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標明值:單一微量元素音量的標明值:硫、氧、鈉元素含量的標明值,pH的標明值;汞、砷、鎘、鉛、鉻元素含量的最高標明值
7.2 產品包裝標應載明:
7.2.1腐植酸含量的最低標明值。
7.2.2 大量元素含量或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標明值、單一大量元素含量或單一微量元素含量的表明值. 單一大量元素標明值之和應符合大量元素含量要求、當單一大量元素標明值不大于4.0%或40g/L時,各測定值與標明值負相對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40%;當單一大量元素標明值大于4.0%或40g/L時,各測定值與標明值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1.5%或15g/L
—單一微量元素標明值之和應符合微量元素含量要求。當單一微量元素標明值不大于2.0%或20g/L時,各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相對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40%;當單一微量元素標明值大于2.0%或20g/L時,各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1.0%或10g/L.
7.2.3硫元素含量的標明值,當硫元素標明值為“硫(S)≤3.0%或30g/L"時,其測定值應不大于3.0%或30g/L;當硫元素標明值大于3.0%或30g/L時,其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1.5%或15g/L.
7.2.4 氯元素含量的標明值。當氯元素標明值“氯(C1)≤3.0%或30g/L"時,其測定值應不大于3.0%或30g/L,當氯元素標明值大于3.0%或30g/L時,其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1.5%或l5g/L。
7.2.5鈉元素含量的標明值。當鈉元素標明值(Na)≤3.O%或30g/L”,其測定值應不大于3.0%或30g/L;當鈉元素標明值大于3.0%或30g/L時,其測定值與標明值正負偏差的絕對值應不大于1.5%或15g/L。
7.2.6 pH的標明值。pH測定值應符合其標明值正負偏差pH±1.0要求
7.2.7汞、砷、鎘、鉛、鉻元素含量的最高標明值
7.3 其余按NY 1979的規定執行。
8包裝、元素和貯存
8.1 固體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每袋(瓶)凈含量應不低于100g
按GB 8569 的規定執行,液體產品包裝按NY/T 1108的規定執行。凈含量按《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8.2在銷售包裝容器中的物料應混合均勻。不應加其他成分小包裝物料。
8.3產品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應防潮、防曬、防破裂,警示說明按GB 190和GB 191的規定執行